防火管理人專業訓練
防火管理人專業訓練
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他縣(市)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市)之不同而失效
防火管理人複訓
課程日期:第一梯次 114年09月20日(六)
第二梯次 114年09月21日(日)
課程費用:
$1500/人 (3人以上團體同時報名,可優惠)
報名資格:需具備舊的防火管理人證書
※若舊的防火證書正本已遺失者,需先至原受訓單位申請補發或受訓證明後,方能參加複訓講習。